市审计局出台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近日,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市经责审计联席办联合印发《天津市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强化对各部门、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形成监督合力,夯实经济安全基层基础。

《办法》分为总则、组织协调、计划管理、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评价、审计结果运用、指导监督、附则九章,共五十五条,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以大力推进全市经济安全审计监督网格化治理工作为抓手,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计划制定、组织实施、评价定责、结果反馈、成果运用等审计全流程予以指导规范。

《办法》要求,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要把“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理念贯彻到对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科学配置审计资源,积极创新组织方式,探索推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统筹协调、与全市经济安全审计监督网格化治理工作成果互通、与审计监督智慧治理平台数据共享。

《办法》指出,市区两级经责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各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将上年度本系统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和整改情况报送同级经责联席办备案。市区两级审计办、审计局在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将其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年度报备情况等作为审计重点关注内容。

《办法》明确,应当进一步加大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力度。市区两级审计办、审计局对内部审计发现并已整改到位的问题,原则上不再在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中反映;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纠正不及时、整改未落实的,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被审计内管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将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来源:市审计局